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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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完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签订后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单位的,但是如果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则需要赔偿单位,需要赔偿的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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