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撤销麻醉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进行麻醉药品研究试制的;(二)擅自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的;(三)擅自进出口麻醉药品的;(四)擅自将麻醉药品加入其他药品中的;(五)擅自配制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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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如下:为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首次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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