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可并处撤销麻醉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资格和有关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进行麻醉药品研究试制的;(二)擅自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的;(三)擅自进出口麻醉药品的;(四)擅自将麻醉药品加入其他药品中的;(五)擅自配制麻醉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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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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