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一方面有违重整制度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另一方面也有违债权人的“权利人”身份,实践中将造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效果,因此应通过修改法律、授权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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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多样,情形不一。主要分为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两种类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针对性的进行考究研判。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保留主营业务和买壳上市;非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方式: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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