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
债务人破产。此后
进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