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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制定周密的重整计划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根据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企业开发项目的...
就申请破产重整的问题有以下答案: 进入破产重组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有破产原由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公司,经由各方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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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关于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的问题, (1)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2)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3)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2)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3)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组程序的内容。首先,如果《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其次,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批准,经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组计划》的实施程序;最终,《重组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重组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组计划》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组计划》的执行,并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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