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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改质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债务人或出资额超过债...
破产重组的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根据本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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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已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出重组转换申请。(二)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债权人未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出资人无权申请债务人重组。(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的债务人和出资人,只有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才能提出重组申请。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组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没有必要另行申请。(四)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债务人破产,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和出资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重组申请具有优先排他效力。重组申请一经法院批准,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将被暂停。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组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转回破产重组程序,因为已经宣布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的。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解释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重组的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经审查,人民法院作出重组裁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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