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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破产重整一般有以下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出资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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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出重组转换申请。(二)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债权人未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出资人无权申请债务人重组。(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的债务人和出资人,只有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才能提出重组申请。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组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没有必要另行申请。(四)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债务人破产,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和出资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组。重组申请具有优先排他效力。重组申请一经法院批准,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将被暂停。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组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转回破产重组程序,因为已经宣布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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