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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
企业破产重组的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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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与破产的相同点: 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点: 1、定义不同 (1)公司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 (2)破产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根据企业资产。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改组企业组织架构、费用负担)的变更。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调整经营范围。(3)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企业合并或者分立。(2)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财务流动性。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等等、营销、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裁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④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总的说来;减免本金清偿额,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③债权调整方案:延期偿付。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获取新贷款、产出能力、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引进新投资者,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所以,以及法律。因此,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②债权分类。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减免利息。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伤残补助、管理、财务,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④债权受偿方案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改组企业管理层。同组的债权: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例如。按照破产法的规定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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