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赔偿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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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3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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