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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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一,使用欺诈或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等方式,让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或除去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第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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