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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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而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如果是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辞退劳动者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以经济补偿为基础给予两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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