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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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支付补偿。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每满一年时间的,公司辞退员工时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员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年限计算。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给员工,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支付。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支付补偿。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每满一年时间的,公司辞退员工时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员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年限计算。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给员工,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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