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针对关于在职员工不称职的辞职新的新工资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