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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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误差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如果重新约定总价款,则需要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当期计税销售收入,但支付的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入。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房地产企业有可能支付客户退房的房价款利息以及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还有可能双倍返还客户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支付给客户退房款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支付给客户的利息相当于占用客户资金支付的资金使用费,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入,自行承担的房价款既有赔偿的性质也带有一定捐赠的性质,房地产企业可以不做纳税处理,仍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确定计税销售收入。双倍返还客户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
房屋交付面积小于合同购买面积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由卖方进行差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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