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合同约定不一致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2、如无约定,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一般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