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作的回答!但还有些不是了解,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哪些呢?社会保险之类是否是在我签合同之日就应该为我缴纳的?如果对方是拖了一段时间(几个月)才缴纳的,那么这个应该怎么算才合理呢?我是2008年8月2日进入公司的,2009年12月28日单位送达解除书,我没签,后在2010年的1月1日让我们去就签了名字,那份解除书没得文件号,内容里没有说明是什么理由也没写善后处理意见,也没写怎么经济补偿内容,就写得有“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12月25日终止本人与xx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另外要说的是在08年的8月我们和单位就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我们至今手里都没有那份合同,同时我们还交了1000元服装费给我们收据的,还有点不解待岗培训辞退我们的时间都是在12月份,11月份的工资却都没打入我的卡中,以上种种做法都挺疑惑的。请看看以上情行,劳烦帮我想想办法吧,不胜感激!再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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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因病就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等干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加医疗补助费;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干工作年限乘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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