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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第一个要件吗?

2020-05-21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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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回复

专业分析: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第一个要件。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形成的表层原因主要是股东或董事人数较少,存在利益差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公司内部股权的构成来看,公司僵局大都发生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资合性特征之外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通常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因为股东出资比例基本相当或相同,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僵持不下。例如有的为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受到侵害、压制或排斥而产生纠纷,还有的因股东之间争夺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产生严重冲突等。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公司制度设计中的内在缺陷。自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为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法形成了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原则和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发生僵局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往往受到限制,从而股东的能动性和合法权益受到压制。在公司运营中,一方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对其他股东存在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时有发生,但《公司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案)仅在第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条和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的六种情形,未有明确的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司法救济途径,没有对公司陷入僵局时部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作出相应规定,造成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面临无法可引的困境。《公司法》(2005年修订案)的通过,结束了以前公司法的过渡性法律地位。该修订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由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性的判断,本案以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符合立法目的,保护了小股东权利,同时体现了对僵局适用条件上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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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 1.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 2.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 3.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 4.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可以通过解散来解决。公司陷入僵局是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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