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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吗?

2020-04-22 1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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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随着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情况有所改变。新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股东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办法,确定了法院对公司内部经营的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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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 1.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 2.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 3.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 4.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吴国公律师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理解为: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管理中的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公司经营不善,无法通过调整管理人员来改善;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公司资产被滥用;大股东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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