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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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1、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 2、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 3、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4、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所以,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不论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是否有约定,以及登记部门如何要求,都不应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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