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需自愿,不存在强制收购。法律此举规定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吃”小股东;(2)“签过协议说若有一方没有履行其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时其他股东方可依该股东的原始出价收回其股份”,应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另签协议不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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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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