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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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情形如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为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需支付劳动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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