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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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应该赔偿劳动者损失: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的;因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 (二)须受害人损失。 (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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