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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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该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一定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规定分别指向《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以及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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