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防护性医疗。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保障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防止因加重医院举证责任,导致医院进行防护性医疗,通过让患者过度检查来留存证据,或者导致医院对一些疑难复杂病症不敢去研究探索,阻碍医疗科学进步。 二是先鉴定后立案缩短审理周期。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先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基本证据进行质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增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鉴定后再立案,便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审判压力。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联动化解纠纷。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聘请司法、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医疗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同时明确公安、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在纠纷处置过程中的权责,通过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公安部门对医闹事件的依法及时处置,引导患方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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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如果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或者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归被告。有下列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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