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从法理角度对搭售行为作出权威、规范的解释,并对实施违法搭售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执法操作中的现实需要,出台《反垄断法》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搭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反垄断法》中的“正当理由”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被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搭售行为,做到明确、合理、可操作,更好地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工作作出指导。 二是强化执法联动,充实执法力量。针对当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呈多样性、复杂性发展的现状,一方面,应强化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联动配合,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施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互动,有效避免监管反垄断真空的发生,对新形势下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非法搭售行为作出严厉打击,切实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应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吸收具备相当知识水平和较高法学、经济学素养的人才作为反垄断执法人员专门培养,并通过组织反垄断法规培训、召开反垄断执法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提高反垄断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 三是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应加强与行业监管机构的联动配合,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化解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冲突。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时,针对某些技术性问题应当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行业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也应就部分专业性法律问题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看法。二者间应切实形成反垄断执法的合作协调机制,有效破除反垄断执法中遇到的行业保护行为,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快速调查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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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重复举报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建议:1、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税款分为很多种类,如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内容可以分为,增值税,环境税等。需要根据具体税收内容进行分析。例如目前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就可以参见下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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