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把微信广告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一是进一步明确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清晰界定微信个人行为及微信广告行为。二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微信广告违法信息范围,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问题,并对微信广告的骚扰侵权行为做进一步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界限。四是明确发布微信广告的法人和自然人资格,确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传播者的权利与义务,让各主体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强化广告赞助商(广告主)为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手机实名制执行力度,探索建立微信实名制。同时,应建立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可通过授权查询用户资料,以充分保护用户的隐私。二是探索建立微信广告标识制,要求所有微信广告必须注明“广告”二字以及发送者的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三是依托现有的市场信用建设体系,把微信广告违法行为纳入体系的标准,降低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赞助商、广告发布商的市场监管信用度,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拉进黑名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组建专业队伍,提升监管能力。一是根据监管形势,适当招录具有信息技术特长的人才,特别是具有手机终端信息技术工作背景的人才,必要时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其他招录条件。二是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组建一支专门负责网络监管的队伍,并加强与电信管理部门及相关院校的合作。通过政企合作、政校合作,提升网络监管队伍的信息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三是配备相应的监管设备,建立微信广告动态监测网络。尽快把微信广告纳入现有广告监测系统,通过与电信管理部门合作,依靠电信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对具有广告标记的短信进行日常监测。四是加强与公安、通信、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通过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切实加大对微信广告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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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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