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的审理:(一)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等待答复的;(二)等待鉴定结论的;(三)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终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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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和受理。当事人提交诉状后,人民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 3、开庭审理。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了,应及时判决。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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