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均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使招标者无法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从而失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私下议标,就排挤了其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而且也助长了一些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上述情况下的中标无效。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或依照本法向项目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控告。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规定了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者或招标者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授权本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投标者或招标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从事串通投标的投标者处以罚款时,应根据每个投标者的行为情节分别处以罚款;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互勾结的投标者和招标者处罚时,也应当根据其情节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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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中标标准,有的是最低评分法,即价格最低中标;有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最低也不一定中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评分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下: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组织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并不必然属于串标;投标人之间为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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