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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被业主私自占用

2022-03-05 0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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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1、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全体居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意欲使用、占用需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都属于侵占小区公共区域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6年1月13日修订,并于当年3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A、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B、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C、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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