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确定死因的,应当尸检。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对死亡原因进行确定。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死亡诊断证明情形之下,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不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不能对是否属于视同工伤进行定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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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猝死不算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但猝死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的具体认定情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作中心脏猝死的赔偿如下:上年度统筹地区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已经提供主要收入来源、生前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如下: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儿或者是孤寡老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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