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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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需要如下条件: 1、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设立分公司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有: 1、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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