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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
1、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比如租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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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提交文件及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3、公司章程;;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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