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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 订立劳动合同还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条款必须具备: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约定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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