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品;(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六)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十)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资机、邮袋、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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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政策。搬迁企业应当与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的,或员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是社保政策。凡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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