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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和邮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2-05-11 1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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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品;(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六)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十)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资机、邮袋、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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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已保价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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