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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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进行计算: (1)如果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病退手续、退出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2)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调整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发给。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低于六个月工资,但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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