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常常是保护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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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违约责任,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以要求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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