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都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的,而且里面还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司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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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两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40条的情形,劳动者愿意续签并且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必须续签,而且还得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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