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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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内劳动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企业可以对新员工设置试用期。很多企业往往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只为不同试用期的员工签订试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列入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就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一个月内就要签订,如果试用期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超过部分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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