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结算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实际货币性工资收入。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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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无故辞退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者不符合其录取条件、无法胜任工作,且在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等情形才行。如果单位违法辞退的,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试用期不能无理由辞退,如果没有理由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理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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