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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1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可以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的,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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