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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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请病假,是有工资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如果女职工请产假,且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则产假工资由单位按照其原工资水平来支付; 2、如果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女职工没有产假工资,但是有生育津贴。
孕期病假有工资,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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