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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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责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高可以要求其向劳动者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向劳动者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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