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遵守法定标准 约定试用期时,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超出标准: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巧妙设置合同期限,使试用期最长 在法定的标准里,要使试用期得以最长,企业应巧妙设置合同期限:比如,三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以设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较长时间录用的员工,可规定相对较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但却包含较长的试用期。如合同期限为1年零1个月,则试用期是2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零1个月,试用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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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 2、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劳动法》设定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增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相互考察了解,用人单位考察职工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而职工则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与自己职业规划的契合程度以及是否能提供自己希望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一旦任何一方感觉对方对于已经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不适合,可以在更加宽松的条件下重新选择,从而更加平顺地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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