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认定不合法。如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对工资有着明确的约定,如,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时发放;另一部分作为考核工资,待到一个整年度考核结束进行发放或者员工离职时考核结束予以发放。此时,由于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劳动者有着充分的自主权决定是否接受该约定。如果不能接受,可以另谋高就。此种背景下的约定,不宜认定公司违规。n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一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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