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用人单位和雇主因此获得利益;同时,这种事业范围的扩大或者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为体现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解释》根据审判实践和多数专家意见,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促使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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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否则将面临双倍工资的处罚,凡有员工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订立的,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查询其离职证明,查清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3、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扣押证件、要求担保和乙肝歧视等歧视性的行为。 4、劳动合同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如果过于复杂,而事后缺乏专业人员跟踪执行,很可能将造成对自身不利的证明。 5、对于工资的约定,应当合理计划,从而合法有效地规划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 6、辅之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制度颁布或劳动合同签订同时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确认签字,从而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制度行使奖惩制度提供依据,否则将无约可依,用人单位无法及时有理有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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