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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按法定条件调整岗位,不安排加班,不安排加班是否合法

2022-03-05 19: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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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按法定条件调整岗位,不安排加班合法。一、调整岗位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工伤职工应当服从:1、有证据证明,工伤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不安排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对加班进行诸多限制,用人单位无论什么原因,不安排劳动者加班都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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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及工行协商一致,征得劳动者及工行同意; 2、必须是由于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3、安排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但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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