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充斥着大量各类许可、资质、认证,可谓门类众多、五花八门,有些资质认证是国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但更大一部分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的,属于市场牟利行为滋生出来的资质认证,这些认证的出现也为某些机构锁标、控标提供了温床,人为制造了投标障碍。在政府采购中,非强制认证直接作为门槛条件或在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所占分值比重很大的情况很常见,有些采购计划罗列出七八种认证且分值占到总分值20%以上也不足为奇,这些非强制认证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投标成本,排斥了其他投标人的参与,造成了不公平和歧视性。 我们应明确,大量认证(含各项许可、资质)的设置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的大政方针相背离,大量认证的使用,筑起了投标障碍,抬高了准入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不但要采购物有所值的商品及服务,同时也要兼顾政策功能和导向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质认证鱼龙混杂,必要的认证我们必须坚持,没有必要的认证更要严格剔除,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对认证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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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环保节能标准和安全标准。
不适用。国企采购,按采购内容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采购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消费性)项目;按强制性招标规定可分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及其他货物、服务项目)。“国企”这一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因为实际采购时采用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采购方式,就主观地认为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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