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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2020-08-24 23: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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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5 回复

专业分析: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并无专项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进一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作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5、6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62条、《劳动法》第22条、《公司法》第61条、70条,《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文第2条、《劳动法》102条等法律法规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约定内容、保护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依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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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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